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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一带一路的航空法治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作者:陆航 舒建军 2015-06-30 16: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所属学科:经济学与经济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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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西安讯(记者 陆航 舒建军)6月28日,由西北政法大学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主办的“面向一带一路的航空法治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来自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航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等国内高校的航空法学者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民航西北管理局、西部机场集团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共30余人出席会议。与会人员围绕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颁布20周年,回顾与展望中国民航法治相代化,为完善航空立法和航空立法改革建言献策。

  “《民用航空法》颁布20年来,在整体上确立了航空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彰显了其国际性特点,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较好地调整了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保障了民用航空安全,促进了民用航空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所长王瀚说,“一带一路”宏伟蓝图为中国民用航空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为推动新一轮全球民用航空合作和交流提供了重要平台。民用航空作为最安全、最高效、最快捷的运输方式,在促进互联互通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不断拓展建立民航全面合作的平台和机制,更好地支持“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必须使规范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走向完整、统一,实现民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用航空是最现代化的交通运输方式,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性产业。作为一个不断创新和发展的产业,民用航空以其独特的优势,有力地推动着国家的发展进步。民用航空的发达程度,是经济社会繁荣昌盛的重要标志,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董念清表示,航空运输和航空经济的快速发展急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随着民航业的大发展,航空法空白领域日渐增多,法律需要对于民航的新发展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通用航空的发展、低成本航空的不断涌现、航空产业园的纷纷建设等,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作出积极回应。

  航空法分为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于丹表示,以制定航空法为契机,我国建立起了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同时,航空法研究和教学工作也得以展开,航空法制观念得到加强,民航普法宣传取得可喜成果。当前,我们需要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以开放促改革,以国际法促进国内法的发展,以国内法的发展促进我们逐步掌握国际法的话语权。

  据统计,我国已与2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适航合作关系,其中很多合作对象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包括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俄罗斯、蒙古、塔吉克斯坦,南盟的尼泊尔、斯里兰卡,东盟的印度尼西亚、缅甸、老挝、柬埔寨、菲律宾,欧洲的欧盟,太平洋岛国的密克罗尼西亚、汤加、瓦努阿图等。在“一带一路”战略框架下,拓展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周边国家的双边适航合作,推进双边适航协议签署,为航空产品交流创造良好的双边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航空立法和航空立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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