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图文并茂的“一律死刑”迅速攻占了朋友圈。炎炎夏日令人不禁惊出一身冷汗。事件似乎已经翻篇,然大众对热点事件这种革命式的呼喊却并非一朝一夕,事件背后还是有值得思考之处。
一、死刑是救世主吗
既然死刑是一种刑罚,那么对人贩子是否一律死刑还得审视刑罚的目的和必要性。
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犯罪人重新侵害和告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死刑的必要性或正当性在于“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着某种联系和某种权力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以及“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拐卖儿童罪身负着打击拐卖儿童这一犯罪行为、保护儿童权益的双重任务,若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可能出现如下后果:一来,按市场交易规则,收益是对风险的补偿,两者是相对应的。一律死刑的高风险会使儿童的买卖价格升高,买卖双方的合作更加紧密,而并非斩断利益链;二来,本来可以通过分梯度量刑引导人们进行行为选择,趋利避害,鼓励人们为善,即使犯罪也有回头是岸的机会。一律死刑却堵塞了所有的路,很可能逼罪犯铤而走险,犯更大的罪行。
另外,那些贩卖孩子的人有些是孩子的父母,出于各种原因出卖自己的孩子,对于这些人也一律处以死刑未免太严厉。我们需要看到,致人贩子于死地不是目的,拯救被拐卖的孩子才是需要做的,归根结底是要保护儿童权益。
很想问问,那些坚决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和以“爱孩子”的名义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的人的行为,真的是爱孩子的体现么?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以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死刑如果是普通民众喊杀的结果,那么人命未免太轻贱。如果死刑是救世主,那么我跪求其降临,可死刑从来都不是整治犯罪病根的灵丹妙药。况且死刑震慑的不仅仅是罪犯,也腐化着普通人的心灵,因为当死刑成为普通人习以为常的事,那么民众也就离恶魔不远了,再没有什么可以震慑。
二、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所以对收买行为应该加以重刑?按照这种条件式的因果关系前推,没有想拥有孩子为人父母的心,就不会有收买行为,那么这种想法也是有罪过的。多荒谬!
其实,不论是拥有孩子还是想要收养孩子的人,那种为人父母的感情是差不多的。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亲爱的》中,被拐卖的孩子在解救过程中受到了全村人的阻挠,即使是对收买的孩子,养母也拼命地保护着,也曾经那么悉心地照顾,殷切地期盼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孩子和亲生父母相见不相识,反而想回到那个收养他的家,此时谁和谁亲爱?愿意花高价买孩子或愿意照顾孩子的人,至少减少孩子再颠沛流离之苦。
从整个利益链看,拐卖行为之所以发生,既有人贩子的利益,这导向于收买人拥有孩子的需求与收养制度间的矛盾,以及一些无力抚养孩子的家庭与收养制度的矛盾;也有对被拐卖孩子的发现及拯救机制还不健全,父母对子女的看护及安全意识薄弱。因此,就像涉诉信访一样,当法律等合法渠道被堵塞,民众只能寻求进入漫长诡谲的信访轮回;而那些想要收养孩子的人在合法渠道被堵后,只能从人贩子那里获取资源,同样是对孩子的爱,盛开的却是罪恶的花朵。所以改变这一现象就如治理川流,堵不如疏。真正要做的不是对已经造成伤害的人贩子加重惩罚,而是在事前防范及事中拯救孩子,力挽狂澜。法律的滞后性也许不在于刑罚的不够严厉,而是《收养法》中收养条件的苛刻。专家之言固然专业,但一味就死刑论而不探究问题的实质,只能成为搬砖砸脚的砖家。民意也许不够理性,然其中的质朴感情和揭示的问题却也值得我们思量,这是民意之善。
三、法律何为
法律总在经历一个成长的过程,刑法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只是对法律明文规定视而不见,由某种犯罪被民众憎恨的程度而非犯罪行为的特点来决定量刑未免草率和粗暴,这从来都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况且,民主的国家总是需要更加细致的设计。法律修改只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非汹涌的民意这种集体非理性的产物。分梯度量刑尚可引导行为,一律死刑的重刑主义只会导致更大的恶。法律从来都不是随意挥舞的生杀权杖,也不是道德的侍者。在事关法律的热点事情面前,保持关注和冷静的思考态度,谨言慎行才是一个普通人对法律最基本的尊重,对他人最低限度的关怀。
作者朱启骞,点击作者学术名片,可与作者在线交流;壹学者观点集萃栏目欢迎投稿,投稿邮箱:yixuezhe@rucdm.com,点击联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