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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界的“分配正义”之争

作者:王立 2015-08-03 13:40

来源:社会科学报 所属学科:全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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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政治哲学开始成为世界哲学的显学。在这股强大思潮的驱动下,政治哲学中的核心概念“正义”的使用、关注和聚焦从没有像今天这么频繁、炽热。

  中国哲学界的政治哲学研究也是如火如荼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由早先的著作译介和阐释性研究转向独立性思考和创造性探索,由纯粹的理论研究开始转向社会现实,并尝试建构适应中国社会的正义原则。这些进步和变化在学界发生的关于“分配正义”的学术争论中体现得分外鲜明。

  关于“分配正义”的学术争论,吉林大学姚大志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段忠桥教授是直接的发起者和有力的推动者。一些从事政治哲学研究的学者也积极参与其中。这场争论从2011年开始持续到现在,引起学界的强烈关注,并在学界形成了广泛的影响。这场争论的亮点是少见的真诚的学术批判。正因为是真诚的学术批判,所以,理论才能在这场争论和批判中向前推进,参与者的学术立场和观点才得以清晰完全地呈现。南京大学张亮教授把“分配正义之争”视为“2014年哲学界的争鸣大事件”之一。总体来说,分配正义理论之争可以从三个维度来透视分析:一是姚教授和段教授之间的全方位的理论争锋;二是相关参与者对姚教授建构的正义原则之论证逻辑进行批判;三是部分学者尝试提供新的正义原则以挑战姚教授的正义原则。

  全方位的理论争锋

  基于对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贫富差距增大和改革开放成果没有惠及全体成员的现状理解,姚教授开宗明义,“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人们抱有两个基本目的:一个是希望得到平等的对待,另一个是希望自己的福利能够得到不断改善。”就社会现实而言,社会存在不平等,福利改善最少的人是弱势群体。分配正义的实质是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通过分配正义所依赖的道德理由以及正义原则达成共识所必备的理论条件之“可欲性”和“可行性”分析,姚教授得出当前分配正义的根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安排应该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

  姚教授和段教授之间的分配正义之争可以归结为三个大问题:分配正义的阈限、正义的标准和正义原则问题。分配正义的阈限直指姚教授的基本立场:分配正义关注人们的平等对待和福利改善。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它应该“只涉及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而不涉及人们在福利上不断得到改善”。对于段教授来说,福利不断改善属于社会生产领域的事情,也可以说是社会事实问题;分配正义则是社会利益划分方式问题,属于规范价值问题。表征社会生产的福利改善只能作为分配正义的事实背景而不能作为正义原则,二者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和内容。因而,在正义原则的理解上,姚教授理论的逻辑起点就存在问题。

  正义标准之争实质是“何谓正义”之争。不同的正义标准会导向不同的正义观和建构出不同的正义原则。一方面,段教授认为这里面会出现理论循环的问题。人们的正义观来自于社会现实的基本判断,但是人们又依据正义观来检视社会现实,在此基础上提出正义原则来修正和改造社会现实。这会造成正义观及其正义原则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段教授认为姚教授在对正义标准的理解中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姚教授的推理思路是:社会最好能做到平等分配,平等分配符合正义的要求,但完全的平等分配社会根本做不到,因而人们应该考虑,在社会已经存在不平等且无法很快改变的情况下,哪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会为所有人认可而被视为正义的。段教授认为这里面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平等分配是正义的;不平等分配是不正义的。

  正义原则的争论贯穿于两位教授争论的始终。姚教授的理论立场是平等主义,但里面存在对其他正义原则如应得以及优先主义解释不清晰的情况。姚教授在对平等主义的“拉平式”反驳中使用了应得原则和效率原则。而且,分配正义的考虑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为了使弱势群体收益更大改善。应得、效率和分配正义的目的决定了任何公平正义的分配都不应该违反应得。但是,姚教授本人并没有对应得做出更多正面的阐述,相反,他却认为应得不能作为分配正义原则。段教授认为姚教授没有清晰区别平等和应得;而且,姚教授的“强”平等主义立场后来出现了松动,转而承认优先主义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为合理的“弱”平等观。段教授则进一步指出,“优先论不是一种平等观念,而只是一种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分配策略;平等主义是一种正义的分配原则,一种为平等主义者所认可的正义原则——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在优先论和平等主义之间不存在哪一个更合理的问题。”

  理论批判:分配正义何以生成

  两位教授的争论直接推动了学术批判的进程。特别是段教授在不同的学术会议和讨论场所呼吁就分配正义之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展开更加深入的学术讨论和批判。一部分学者从政治哲学的规范性角度对姚教授的理论论证展开批判。在他们看来,姚教授的理论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现实情怀致敬并对其正义观抱有同情性理解。但是,在其理论中存在诸多论证上的缺陷。其中,华东师范大学葛四友教授的“正义的原则还是策略”和中国人民大学秦子忠博士的“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何以生成”两种批判视角最具代表性。

  葛教授的批判集中于两点:一是把平等对待与结果平等等同起来;二是未区分正义的原则和策略。平等对待与结果平等的等同在于姚教授的论证存在逻辑推理的不一致。平等主义要求平等对待这没有问题,但能否就能推论出“人们应该拥有大体上相同的财富(其中包括收入)”这种结果平等就存在问题。平等对待或平等待人,或者把人作为平等者来对待,无疑在道德上是极具吸引力的,但是结果平等显然不是这样的。因此,葛教授认为“从平等待人到结果平等的直接推理显然就存在逻辑上的跳跃,会把平等待人的直觉吸引力不知不觉地转移给结果平等”。而结果平等仅仅是我们评判社会是否平等的一种维度而不是唯一的维度。

  正义原则和策略两者之间的模糊体现在“弱势群体”的经验判断上。原则和策略的区分有助于回应正义观来源和社会现实的理论循环问题。从策略出发,人们不必一定要有清楚的观念,而是从直觉中社会不正义的地方入手,解决当下紧迫的不正义问题。弱势群体的界定也是从策略角度进行的。弱势群体对其福利持有最少的合理期望。这些福利包括资源、机会和收入。之所以把这些福利作为界定弱势群体的条件,是因为姚教授对弱势群体的经验判断:他们的收入最低,工作最不稳定,拥有最少的社会保障,生活非常贫困,对福利拥有最低的期望。这就决定了分配正义主要考虑的是具体的策略而不是原则。问题是,在分配正义的思考中,人们是否能明确地将原则和策略区分开?正义原则的建构必然要考虑策略和原则两方面的问题。

  秦子忠博士对于姚教授关于不平等的理论诊断提出质疑。在他看来,姚教授关于福利不断改善的论述是反对这一不平等的结果而不是在分析社会不平等的原因。并且,姚教授对不平等原因的分析与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呈现出理论和现实的不对应。在一般性理论中,不平等的原因主要包括人的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的偶然性因素两大方面;但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不平等的原因却主要在于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对于私有制,“私营老板的资本收入与打工者的劳动力收入逐年扩大;私营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私企资产集中化”。对于公有制,国企高管的薪酬与工人的工资逐年扩大;国企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国企资产集团化。笔者认为,这种分析是很符合当前的社会现实。

  通过对不平等原因的考察分析,笔者进一步质疑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如何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中生成的问题。姚教授是在接受不平等无法完全改变的基础上提出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为什么也是正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姚教授的着力点在于对弱势群体的道德辩护。但笔者认为,姚教授的理由在于道德偏爱。就正义而言,道德理由的辩护固然重要,但道德理由应该是针对社会整体成员。每个人或每个阶级都希望分享社会资源,弱势群体并没有比强势群体或者中间群体拥有更为优越的条件来获得正义资源。仅从道德上来辩护,理由并不充分,因为每个群体都能寻求到支持自身主张的道德理由。因此,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正义要求,并不单纯只为弱势群体辩护,同样地,它也应该为强势群体辩护。

  正义原则的不同主张

  相对于理论论证的批评,另一部分学者则从正义原则出发陈述不同主张。有学者主张当前的分配正义思考应该首先建构和实践应得原则。一方面,平等主义话语左右了人们的思维,以至于人们在考察社会现实时忽略了自身的特殊性。中国不平等状况的生成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一个是分配体制的原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首要目标;另一个是分配政策的原因: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的比例失衡。这两个原因决定了当前的不平等早已超越了平等主义所做的一般性分析,因而,要解决社会整体的不平等,需要首先解决劳动收入增加的问题。劳动收入是典型的个人应得。

  另一方面,不论在理论的优先性上还是在实践的优先性上,应得都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分配正义原则。理由的优先性在于平等主义的立论需要应得为其提供道德理由。这从姚教授的论证中可以得到印证。例如,平等主义的分配不能违反应得原则;某些偶然性因素在分配正义的初始考量中是“不应得的”;等等。姚教授本人却认为应得不是正义原则。笔者认为,应得不能以维特根斯坦的“登楼撤梯”式来对待,作为正义原则,它已在社会中发生作用。实践的优先性在于应得能最大程度矫正当前的不平等。人们的一个基本判断是社会财富的产生和增加根源于劳动创造。对个人劳动的否认或者劳动的被剥夺显然是不正义的。我们的社会结构恰恰是依赖劳动收入的阶层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劳动收入的增加对于社会不平等的矫正也最明显。而且,应得作为市场经济的初始分配原则,也要优先于作为再分配原则的平等。所以,当前的分配正义解决之道不是优先建构和实践平等原则,而是应得原则。

  充足主义正义观是对姚教授正义原则的又一个挑战。基于道德理由的考虑,吉林大学晋运锋博士认为体现弱势群体重要性的分配正义不是基于平等而是基于优先性。弱势群体为什么应该在分配正义中得到重点考虑和关注,不是因为同其他群体相“比较”来说的,而是因为他本身就需要更多的充足的福利资源来改善自身非常不利的境况。立足于充足主义,对弱势群体的辩护理由就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一致同意的解释,更不在于个人分离性的道德理由,而在于处境最差者的利益考虑。质言之,人们生活得越差,使这些人受益就更为重要。当然,充足主义的实践同样能带来平等主义的后果,但其理由绝不是平等主义的。

  在对弱势群体的辩护上,充足主义同优先主义在基本观点上非常相近,对平等主义的批评也较有力量。这也是姚教授从“强”的平等主义立场向“弱”的平等主义立场退却的重要原因。充足主义的挑战理由看似很强,但实际上很弱。一是充足主义并不能提供明确的分配正义原则,这倒符合葛教授的观点,充足主义更多地是实践策略。二是充足主义并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为什么生活悲惨就一定是正义考量的首要因素?这里面涉及的是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即原则之间的优先性问题。如果人们同意,充足主义背后真正的正义原则是需要,那么,又有什么理由在本文所提到的应得和平等这些正义原则中应该优先考虑需要原则呢?

  面对这些批评,姚教授在不同的文章和学术讨论会上给予了回应。分配正义是这个时代最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中国当前的分配正义原则也尚未成型,这都为人们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开放性的空间。人们有理由相信,分配正义之争还将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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