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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

2015-08-05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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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十多年前发表了《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回顾自己学习和运用学术理论的经历,强调学习和使用理论,应该同时兼顾多种传统,以经验证据为准绳来决定取舍。(黄宗智,2003b[1998])之后在为国内研究生们写的《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一文中,更突出地强调在学术研究中,理论概念和经验必须相互连接,两者缺一不可,好比左右双手并用。文章指出,可以借助与现有理论的对话来建立自己的新概念,来创建可以验证的新的中层理论概念(区别于不可验证的宏大理论)。更高的境界是借助不同理论传统的交锋点来形成自己研究的问题。(黄宗智,2007c)此篇是前两篇的后续讨论,是对我这十年来在国内教学和写作的经验性回顾,也是对当今在学术界影响最大的两大主要理论传统和两大次要传统的反思。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是对理论的学术史研究,也不是对其思想史或哲学史的讨论。其目的不在就理论论理论,而在学术实用。本文提出的问题是:在当前的理论和意识形态潮流下,我们要怎样对待理论,做什么样的学术?目前学术界影响较大的理论体系对我们做学术能有什么样的帮助?同时,又会起什么样的误导作用?

  这十年来在国内教学,为国内读者写作,最使我惊奇的是,新自由主义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竟然远远超过在美国。对我来说,新自由主义理论固然具有它一定的是处和洞见,但它同时带有许多明显不符合中国实际的部分,对理解中国来说充满盲点和误区,亟须纠正。本文简略探讨这个理论传统今天在美国和中国学术界所占的霸权地位,并进而讨论影响第二大的后现代主义理论传统,以及两个最主要的“另类”理论传统,即马克思主义和实体主义理论传统。文章对四个传统分别作出评论,主要从自己的学术实践来提出意见。对它们的反思和应用是我近年来学术变化的一个主要动力。

  另一个主要动力来自对中国现实的关怀,从消极转到积极。过去作为处于美国学术界比较边缘地位的“中国研究”的一员,多年来习惯于一种对中国只带有消极关怀(想而不写)的心态;但是,回到国内为关心国是的青年学者开课,并为国内读者写作,自然而然地从消极的关怀转向积极的参与。这样,更把主要理论传统所包含的前瞻性论说带到自己学术研究问题意识的中心地位。文章也总结了我近年来在这个方面的思考和学术研究。

  二、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之外的“另类”理论 / 思想

  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可以说是当今中、美学术界两大主要理论体系,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体主义传统则可以说是两大次要传统。作为学者,我们必须做去意识形态化的研究。(不然,何谈“学术”?)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广泛采用多种学术传统的洞见,或借助其间的张力来反思每个理论传统,或与其对话来提炼自己的新概念。从这样的角度来观察,在后现代主义之外,两大次要学术传统也是批判、超越新自由主义霸权话语的重要可用资源。

  (一)中美左派思想影响之异同

  中美相比,其“老”“左派”思想同样日趋式微。在中国,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理论,过去是国家政权的正式意识形态,但今天很大程度上已经是被遗忘的理论。在年轻一代的学生中,部分由于教育制度对“政治”的强制要求,相当普遍被视作仅是一种修辞。就其现在在学术界的活力,也许还不如在美国处于另类和边缘地位的马克思主义。

  但是,由于中国的现代革命传统,由于官方相当程度上仍然沿用过去的革命话语,左派在中国的学术界占有和美国很不一样的另一种空间。一方面,上面已经提到,新自由主义在学术界占据绝对霸权;但是,另一方面,官方的“社会主义”话语也为反对新自由主义霸权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和权力依据。“老”和“新”“左派”都可以借助官方的正式话语来批评新自由主义的原教旨市场信仰,以及其人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主义教条,可以强调“社会公平”以及“和谐社会”等被官方正式话语认可的价值和期望,也可以有限度地援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来批判新自由主义。

  在被边缘化的实际下,左派思想一方面趋向一种脱离实际的“修辞化”;但是,另一方面,则也显示了一定的创新力量。首先是摆脱了过去的教条,包括计划经济理论以及庸俗的唯生产关系(阶级斗争)论,认识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原有的宽阔视野,即由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互作用(而不是偏重其中任何一方)的历史演变观点。在对待上、下层建筑关系上,也同样灵活,不会陷入简单的唯物观点。同时,在新的环境下,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原来的、把全人民幸福置于首要地位的价值观念。此外,借助后现代主义理论对西方的现代主义,包括其西方中心主义以及其科学主义(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的这方面),提出深层的反思,并对中国的过去进行更均衡的重新思考。最后,脚踏实地地直面当前的全球化市场经济实际,探索利用其动力以及改善其现实的可能方案。诸如此类的“新左派”理论思想,其潜在的活力和影响远远超过在美国。由于当前中国社会矛盾极其尖锐的现实,新左派今天所占的地位虽然比较边缘,但它具有庞大的社会基础,不容低估。

  虽然如此,和后现代主义同样,新左派也没有能够在学术体制之内扎根,在教科书、核心刊物、教员聘任、考核以及研究生遴选等方面,都没有能够形成真正的势力,其所掌握的权力其实局限于个别学者的声誉和地位。但是,鉴于改革三十年以来的不公平发展这一基本事实,新左派理论是具有巨大潜力的,也是今天挑战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另类理论。

  (二)处于左右之间的实体主义理论

  至于实体主义理论,它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从来都不曾是主流理论,但它一直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它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对原教旨市场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它的主要代表,也许可以视作社会学—经济学的波拉尼以及农民学传统的恰亚诺夫和斯科特。因为小农经济在中国的强韧持续,其影响要比在美国大得多,没有像美国那样伴随小农经济的消失而趋向式微。在美国则只有在对第三世界的“外国区域研究”(foreignarea studies)中,影响较大,主要限于社会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等学科。(至于法学领域,美国的实用 / 现实主义法学也许也可以被视作实体主义理论传统的一部分。它在美国影响较大,长期与形式主义抗衡,拉锯。下面还要讨论。)

  今天,实体主义理论仍然不失为一个可用资源,在美国有相当深厚的批判新自由主义的传统。譬如,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影响最大的历史社会学理论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便同时采用这个传统和马克思主义传统来批判新自由主义。(美国上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批判法学”,也同样借助马克思主义和现实主义两个传统来批判形式主义法学。)在前苏联,则是在斯大林的恐怖政治之前,恰亚诺夫的理论曾经有过非常重要的影响。今天,它仍然不失为重要的另类理论传统,对小农经济仍占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它也是批判和反对新自由主义霸权话语的一个重要另类资源。

  在研究方法上,实体主义理论比较倾向质性和社区研究(有点类似于毛泽东时代的所谓“解剖麻雀”方法),如果使用计量方法,则要在那样的基础上方才采用。这种方法很好地体现于过去曾经一度占到人类学主流地位的社会人类学和经济人类学。与形式主义研究方法不同,它更倾向于从经验到概念的研究进路,而不是形式主义所广泛使用的从理论到经验再返回到理论的研究进路。对惯常在没有任何感性认识的条件下,滥用定量的形式主义研究方法来说,它可以起重要的纠正作用。(这方面,我个人认为,应该通过质性研究形成鲜明的问题之后,方才有深度、针对性地使用计量,然后再返回到质性研究中去检验、阐释。)在这方面,实体主义理论和研究方法在今天其实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开设的课程同时纳入以上两个另类传统的阅读材料。

  三、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

  在中国现今的学术环境中,显然十分需要有一定的政治意识和自省,认识到新自由主义的高度意识形态化,认识到它在学术界和社会上的影响,方才有可能破除其误区和盲点,做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学术研究。在批判中,后现代主义、新左派和实体主义理论,只要符合中国实际与需要,都是可用的宝贵资源。

  我自己在这方面花了不少精力,针对经济学和社会学中流行的“形式主义”理论传统提出批判,也针对法学界中同样占霸权地位的形式主义理论提出批判。

  (一)批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在上世纪60年代,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力争,在市场经济下生产要素会得到最佳配置,不可能会有过剩——土地、资本如此,劳动力也如此。据此,他坚持印度(和中国都)没有过剩劳动力。两地的农业发展都无需考虑人口压力问题,只需要能够促使农民增收的新技术。他的学说可以视作当时(在发展中国家的)所谓“绿色革命”的意识形态。

  首先,应该说明,即便是1979年授予舒尔茨经济学奖的诺贝尔委员会,也对他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的保留,因此,他们把该年的经济学奖,同时授予论证发展中国家农村具有“劳动力无限供应”的刘易斯(W.Arthur Lewis)。

  针对舒尔茨忽视中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论点,我指出:舒尔茨对中国劳动力的理解是不符实际的,忽视了其相对过剩的实际。我之前的研究证明,明清时期依赖雇佣劳动力的“经营式农场”确实是按照舒尔茨的理论逻辑运作的,因为它们根据需要而调整其劳动力和劳动投入,趋向劳动资源的最佳配置。但是,占绝大多数的“家庭农场”(在华北平原占据所有农户的90%,在江南则接近100%)则不同,因为它们的劳动力是给定的。在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之下(家庭农场面积严重不足),他们做出的回应是越来越高度的劳动密集化,倚赖家庭的辅助劳动力来吸收低于粮食种植报酬的手工业(在江南地区特别是纺纱和养蚕、缫丝),以边际报酬递减的代价来支撑“农业 + 手工业”两柄拐杖结合的“家庭化生产”谋生模式。在华北,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平均只种植10~15亩,而经营式农场的劳动力则达到适度的20~30亩。在江南,纺纱的报酬只相当于粮食种植的1 / 3到1 / 2,蚕桑则是以八九倍的劳动投入来换取(相应于粮食种植的)三四倍的报酬。这就表明在当时的市场经济下存在劳动力相对过剩,以及当时农业经济的“内卷化”。(黄宗智,1992[2000, 2006], 1986[2000, 2004])

  集体化时期更加如此。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和一些其他发展中国家同样经历了所谓“绿色革命”(即化肥使用、科学选种和机械投入)。但是,在人口压力下,江南粮食种植的劳动密集程度达到一年三茬(早稻、晚稻、冬小麦),以劳动报酬递减的代价来换取绝对收入的提高。绿色革命的新投入 + 劳动密集化,所起的作用促使农业产出年增长2~3%,但如此的增长基本被每年2%的人口增长所蚕食掉,结果是劳动报酬停滞不前,也就是我所说的“没有(劳动生产率)发展的(绝对产出的)增长”。

  至于去集体化的改革时期,农村约1 / 3的劳动力从农业中释放出来,但农业总产并没有因此下降,展示的是一定程度的“去内卷化”。这也是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很好证明。(黄宗智,1992[2000, 2006])

  近二十年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生产,或“离土不离乡”,或“离土又离乡”,其背后也是劳动力过剩的事实。即便如此,农村劳动力仍然相对严重过剩,大量农业从业人员仍然处于“就业不足”的状况之下。这一切乃是改革时期“农民工”浪潮的基本背景,促使大规模低报酬、不受国家劳动法规保护、没有正规职工福利的“非正规经济”的形成。

  林毅夫等根据与舒尔茨同样的逻辑,力争中国的庞大劳动力其实乃是其“比较优势”,在改革中的全球化市场经济之下,终于通过市场机制而得到其最佳配置。蔡昉等则一再强调,中国今天已经进入“刘易斯拐点”——即农村和城市整合的、同等工资的劳动力市场。而陆学艺等则强调,中国已经形成一个“中产阶级”即将占大多数的“橄榄型”(区别于“金字塔型”)社会。他们忽视的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在“非正规经济”中被超时使用、拖欠工资、欠缺福利、没有劳动法规保护等恶劣现象。如此的实际不能简单被称为“比较优势”或整合的劳动力市场,或橄榄型社会,不能无视这么多人的血汗经历。(详见黄宗智,2009c)

  当然,在“招商引资”的竞争下,丰富的廉价劳动力是个有利条件,配合地方政府的无视国家劳动法规,更加如此。但我们要同时看到其(主要由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的)“剥削”的一面,看到中国的快速“发展”的“奇迹”是以广泛的社会不公来换取的。也就是说,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不公其实来自同一根源,即地方政府不顾劳动剥削和环境污染而积极招商引资。(黄宗智,2010d, 2009a)

  近年来,由于三大历史性趋势的交汇——生育率的下降终于在世纪之交体现于劳动力绝对量的递减,快速的城镇化(包括大量的农民工非农就业),以及由于收入上升而导致的高值农产品(蔬菜水果和鱼肉蛋奶)的需求增加,促使单位耕地面积上既是更多资本也是更多劳动力的投入(例如拱棚蔬菜和秸秆养殖)——在今后几十年间有可能可以消除劳动力过剩的“内卷化”问题。(黄宗智、彭玉生,2007a)

  与舒尔茨的认识不同,我以上的论点不是来自任何单一的理论,而是来自中国的实际经验,展示的不是从理论到经验拼凑、再返回到理论的典型新自由主义研究方法,而是从经验到概念、再返回到经验的研究方法。在对经验证据的理解上,我借助(实体主义理论传统的)恰亚诺夫“农民(家庭农场)经济”理论来形成自己的“内卷化” / “过密化”概念。

  作为以上思路的延伸,这些文章兼顾到中国发展模式问题,借以讨论新自由主义制度经济学的对错。首先,针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教条,即发展必须由市场 + 私有资本主义公司来推动,我指出,在中国的发展“奇迹”中,地方政府显然起了极大作用,和新自由主义要求政府干预最小化的教条完全不同。同时,地方政府的作为——为了招商引资而无视劳动和环境法规——也是当前社会和环境危机的来源。(黄宗智,2010a, 2009b)

  针对新自由主义的教条——认为资本主义发展必定会导致欧美式的橄榄型(即由庞大的中产阶层占大多数的)社会结构,我论证,中国的社会结构其实是(从金字塔型演变为)烧瓶型的,新精英阶层人数和比例确实有所增加,但仍然只占全人口的绝对少数,不会超过5~15%(确切多少的关键在于对“中产阶级”如何定义);占绝大多数的则是农民 + 农民工 + 下岗工人的非正规经济,多达全人口的85%。他们处于中产阶级之外,做的是最脏最累的工作,拿到的是普遍远低于城市正规职工的报酬,基本得不到劳动法规的保障,并且没有或只有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如此的城乡差别以及分配不公,乃是今天中国最最突出的问题。(黄宗智,2010d, 2009c, 2008c)

  (二)批判形式主义法学

  法学领域的状况和经济领域十分相似。形式主义法学影响最大的理论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西方法律乃是“形式主义理性”法律,与非西方社会的“实质主义”法律十分不同。西方形式主义法律的依据是来自古希腊传统的、被认为是世界文明中西方所独有的演绎逻辑。如此的形式主义理性乃是西方现代文明的核心,是其法律、现代科层制治理,乃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这种观点被改革时期的中国法学界广泛接受,形成现今法学的“主流”认识。(虽然,常有只得其皮毛、不得其真髓的理解和运用。下面还要讨论。)

  首先,针对形式主义思维方式,我指出,它片面强调逻辑和理论,忽视经验和实践。同时,它自以为是普适的,基本无视时空环境,也因此既是(西方)现代主义的,也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即便是在美国和德国,都兴起了长期与之抗衡、拉锯的实用主义 / 现实主义以及法社会学传统。他们强调,法律是(应该)应时而变的,需要适应现实与实用。实际上,我们如果摆脱纯理论性的视角而考虑到法律实践,便可以看到,即便是现代西方本身在实际运作中的法律,其实也并不是纯形式主义的,而是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长期拉锯而形成的产物。(黄宗智,2007b, 2009a)

  至于中国,我对韦伯建构的理想类型的批评首先是,在中国的法律实践(区别于其“表达”)中,其实含有实用和(可预期的)“理性”的维度,绝对不符合韦伯建构的“实质非理性”或“卡迪法”理想类型,而更接近于他讨论不多的“实质理性”模型。同时,它绝对不像韦伯所建构的纯经验性或回顾性法律,而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它所依赖的不是与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密不可分的“权利”前提概念,而是儒家的“仁”与“和谐”伦理。同时,其所使用的法律思维十分不同于形式主义的完全偏向抽象概念和理论,而是特别强调连接经验与概念,并带有强烈实用倾向的思维方式。(黄宗智,2001[2007], 2003a[2007], 2009a, 2010c)

  此外,我指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理解,需要摆脱其简单的官方表达,而看到表达与实践既矛盾又抱合的基本特征(即法律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合起来则更是另一回事);韦伯所看到的其实只是其表达层面。(黄宗智,2001[2007])对现代和当代(改革前后)的法律理解也同样。以离婚法为例,毛泽东时代的法律不能仅凭其表达来理解,更要看到其带有古代传统特征和现代实用性的方面。这尤其可见于其离婚法实践中的调解制度。它既继承了传统的社区互让调解传统,也加上了现代革命的、依赖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干部”和行政调处与调解。此外,还创建了中国独特的法庭调解制度。在继承—赡养法、侵权法、财产法等方面,我们都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看到古代、革命中国和西方的多元共存以及融合与矛盾,绝对不能依赖简单的“形式主义”思维或“全盘西化”意识形态来理解——当然,也不能仅凭“本土资源”来理解或总结。(黄宗智,2006,2009a, 2010c)

  同时,我更指出,国内的移植主义法律有许多地方与中国实际不相符,并且是来自对西方法律的错误理解。譬如,《取证程序的改革》一文论证,进入新世纪之后,在离婚法领域中,盲目移植西方“当事人主义”取证程序,缺乏配套制度(例如证人取证),其结果是在实践之中,导致毫无意义的形式化程序以及违反法律条文本身意图的司法实践。(黄宗智、巫若枝,2008b)再则是《中西法律如何融合?道德、权利与实用》一文,同样说明,盲目移植被误解的西方“修复性正义”,导致牛头不对马嘴的“刑事调解”司法实践运动。这就类似于教条性地提倡西方的“米兰德原则”,而实际上与中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实践水火不相容,乃是完全脱离实际的空谈。(黄宗智,2010c)

  鉴于以上总结的研究成果,我特别强调,要纠正形式主义法学片面关注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缺点,我们必须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我因此提倡“实践历史”的研究进路,赖以纠正脱离实际运作的法学和法史研究。更具体地说,就是从诉讼档案出发来研究中国的法律,对过去的古代和革命时代如此,对移植西方法律的中华民国时期和当代中国改革时期同样如此。唯有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研究,看到其与法律表达(理论和条文)的互动,我们才有可能认识到中国法律在实际运作中的实质内容,才有可能更贴切地理解过去的法律以及其现代的动向。《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一书汇集了我在美国所培养的十多位中、青年学者的文章,体现了这种研究方法。(黄宗智、尤陈俊编,2009d;黄宗智,2009a)

  当然,这并不是说实践一定是正确的,表达一定是错误的。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实践之中也多有错误的经验,譬如,在离婚法中已经被广泛运用的“当事人主义”取证程序、在刑法中被误解为“恢复性正义”的“刑事和解”,更毋庸说常见的“刑讯逼供”等。这些是今天司法实践中亟须改革的缺陷。其中关键在于要看到实践的后果,而不是沉溺于理论和条文的空谈,因为那样的学术研究最终只是意识形态的争论,对真实的理解和恰当的立法都无济于事。

  以上对形式主义法学的批判的根据,和对中国农业的理解同样,是来自从实际运作(实践)出发的学术,由此概括并建立新的概念,逐步建立具有中国“主体性”的理论,然后再回到经验来检验。这是对当前的形式主义法学和形式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的根本性批判。

  四、现实关怀与建树性学术之必要

  以上是以批判为主要目的的学术。但是,我深觉,我们的学术不能停顿在批判层面上,哪怕只是在“象牙塔”的学术层面上。我进入不惑之年后,对自己学术的一贯要求是要做创新性的经验研究,同时从新的材料中得出新的概念。理论的用途不在真理,而在提出问题;我们要借助理论来建立新概念,而不是简单地应用 / 证实现有理论,或简单地证伪现有理论。我们的目的应该是:创建符合中国实际、带有中国主体性的学术和理论 / 概念。

  更关键的是,我自己对现实的越来越积极的关怀。作为美国的“中国研究”学者,相对美国国家和社会来说,只可能是比较边缘的学者,对美国的主要思想潮流和社会问题缺乏发言权。如果关心现实,一般最多只涉及美国中国政策等类型的问题。即便心向中国,也只可能采取消极的关怀,不可能积极关怀或参与其中。但是,近十年来在中国教学的环境则很不一样。在国内,为关心国是的青年开课,我发现,自己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做的学术,有什么具体的、关乎中国现实和未来的重要问题的贡献?在国内,面对新自由主义霸权的现实,当然需要反思和批判。问题是,在批判之上还要建树。中国的现实固然需要批判,但是仅凭批判和否定,对改变现实实在无补于事。

  由此,便在自己的“从哪里来”的学术之上,不可避免地加上“到哪里去”的问题。两个问题的结合,更产生这样一个问题:怎样从这里走到那里?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我自己这十年来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要回答这样的问题,不能仅凭想象,脱离眼前的事实而借理论之名来做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空洞论说。我个人认为,一个有用的研究方法是从过去和最近的实践之中来探寻可供今天所用的资源,以用来回答:什么才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出路?在目前的情况下,有什么可以依据的资源让我们从这里走到那里?

  (一)回顾和前瞻性的实践历史研究

  经过这些年的摸索,我认为:要同时摆脱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以及其与后现代主义轻视经验研究的弊端,一个可行方案是在实践历史中探寻可供今天之用的实用智慧。一方面,可以摆脱只重话语、轻视实践 / 经验的弊端;另一方面,可以倚赖已有的经验和实际基础来确定今天的改革路径,避免毫无实际根据的空谈。

  我对“实践”的理解包含三种含义。首先是相对于理论的实践,主要指行动,和毛泽东《实践论》的理解基本相同;同时也是相对于表达的实践,区别于官方表达或话语,这是我研究清代法律得出的概念框架;再则是相对于制度和结构的实践,主要指实际运作的过程,乃是(我开设的课程所纳入的)社会学—人类学理论家布迪厄的基本观点。上面提到的形式主义只重理论 / 概念,忽视实践,所指的是第一种含义。再则是清代的极其高度道德化的话语 / 表达,与其相当实用性的实践形成鲜明的对照(如,由社会自身来处理“细事”纠纷的理念表达,和州县衙门由于实用需要而惯常处理“户婚田土”细事纠纷的实践)。这是第二层的含义。最后是诸如当事人必具“甘结”要求的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则明显只是一种形式化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才可以看到的知县们的司法“实践逻辑”,这是布迪厄的概念。(黄宗智,2009a: 第1章;黄宗智,2005a, b)

  我提倡的是,在建树性的现实关怀下,可以通过过去这些方面的实践来探寻其中的实践智慧,由此来建树今天可用的方法。所以说,我所提倡的实践历史研究,绝对不是纯回顾性的,而是具有一定前瞻性 / 价值观念的。可以直言,我个人认为,做学术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人民大众谋求幸福,而不仅是一己之利益、地位、声誉、权力或报酬。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假设利己即最佳的公益途径,实质上是不顾社会公平,这也是我们需要探寻另一种选择和可能的重要原因。但我提倡的不仅是纯理论 / 哲学 / 抽象性的探讨,不仅是对未来图景的凭空设想,而是基于实践的回顾和前瞻,借以回答“从哪里来”和“到哪里去”的问题。

  (二)法律与法史领域

  我2009年完成的民法研究第三卷(《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提倡的是,在中国的法律 / 司法实践历史中探寻立法原则和具体立法的可行途径。上面在总结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中已经提到,回顾中国的法律传统,可以看到其一贯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始终连接概念和经验,并照顾到实用需要。我论证,这是可资今天所用的思维方式,并且已经在实践层面上多有呈现。例如,在继承法上,独特地把赡养老人的义务和继承的权利连接起来(“对被继承人尽了抚养义务……可以多分。……不负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法》第13条),和作为中国现代立法楷模的德国民法十分不同。这是照顾到中国家庭关系和伦理的实用性创新。又譬如,在侵权法方面,既采用源自西方个人权利逻辑的侵权概念,强调必分对错,又十分实用性地看到,在实际生活中,多有不能区分对错的涉及损伤的纠纷,并立法处理如此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负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这样的立法体现了在采用西方形式法律之上,实用性地照顾到经验实际的思维。再譬如,在婚姻法中,虽然部分采纳了西方的权利和契约概念,但在实际运作中,其核心概念其实是人际关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980年《婚姻法》第25条),而不是契约或侵犯个人权利的逻辑链。这些都是促使舶来的形式法律适应中国现实的做法。我个人认为,这些是实践之中所展示的明智的立法抉择,虽然已经个别地被采纳为法律条文,但其背后的思维方式迄今还没有得到正式认可。它完全可以用来指导今天的法学和立法。(黄宗智,2009a;亦见黄宗智,2010c)

  以上的一些做法和古代的实用道德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其实具有一定的连贯性。中国法律传统一向拒绝完全抽象、脱离时空的法律思维和立法,坚持要通过实际经验情况来澄清法律条文的含义。古代的法律因此惯常寓抽象原则于具体事例。这是个优良的传统,并在民国立法中得到一定体现。即便是在中国的革命立法,甚至是今天的移植立法中,也有所体现。这是我们今天应该认可的法律传统。

  同时,中国法律传统绝对不仅仅是经验性和回顾性的,像韦伯假说的那样缺乏抽象和前瞻性的法律。毋庸说,中国传统法律不像西方法律那样从个人权利前提出发,而是从人际关系的伦理观念出发。在古代法律中,在法家的思想之上,加上了所谓“儒家化”,借助于儒家的“仁”、“和”、“礼”、“孝”等(前瞻性)伦理概念来指导其实用性的法律。这个传统也可见于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尤其是其对德国法律在赡养父母方面的修改,也可以见于毛泽东时代之援用传统调解(强调在“人民内部矛盾”中使用“和”的理念,特别鲜明地体现于离婚法纠纷中的“调解和好”,要求唯有在调解不成之后,方才允许离婚),并由此发明民事法律中的普遍依赖“法庭调解”的制度创新。即便是在改革时期的立法中,也可见于1980年的《婚姻法》之确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则的条文,以及1985年的《继承法》明确把“继承”和“赡养”相连接等条文。这些创新都在当代法律中体现了传统的伦理观念。

  今天的主流“形式主义”法学其实多有机械地移植西方法律的错误。首先,忽视了西方法律中形式化表达及其实际运作之不同,忽视了与形式主义占几乎同等地位的法律实用主义和法社会学传统。有时候在“与国际接轨”的大口号下,更出现只得其形式、不得其真髓的盲目引进,无视条文背后的主、客观条件。近年简单的取证程序改革以及所谓“恢复性正义”和“刑事调解”等便是很好的例证。结果是牛头不对马嘴的立法,既脱离了西方法律的实质性内容,也违反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诸如此类的立法和实践方面的谬误,应该明确面对并引以为戒。(黄宗智,2010c, 2009a, 2003a[2007], 2001[2007])

  最后要说明,这里提倡的绝对不是非此即彼的中西二元对立观点,像现今国内影响较大的“移植论”和“本土论”之间的对立那样,而是要求在确认两者缺一不可的历史现实下,探索超越性的融合。西方权利思想确实可以赖以纠正中国法律的不分对错、“和稀泥”倾向,更不用说今天参与全球化经济的与国际接轨现实需要。但同时,我们需要具备清醒的历史视野,认识到今天的中国法律只可能是三大传统——古代、现代革命、移植西方——的结合体,缺一便脱离历史实际。我们要建立的是既继承中国古代和现代革命传统优点的,也是可以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我们要做的是既具有前瞻性也具有实践性 / 实用性的法学研究。(黄宗智,2011a, 2010c)

  (三)农业经济与经济史领域

  新古典 /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包括所谓“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农业发展的必需条件是明晰的私有产权以及自由的市场经济;它想象的最终图景是享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大农场,一如在农业人口只占10%以下的发达国家那样(美国、德国、英国的只占2%)。在这个意识形态的影响之下,最近十几年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大规模扶持资本主义型的“龙头企业”,想借以“带动”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相当普遍的共识是,要彻底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最终只能在更高度、更快速的城镇化下,走上农业资本主义规模经济的道路,就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黄宗智,2010b)

  针对如此的新自由主义的教条,我论证,中国的实际是,在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土地改革传统和)承包制的均分土地制度下,农场规模一般都只有劳均七个播种亩。今天和可预期的将来只可能主要是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我们需要探寻的更是小家庭农场发展的出路,不是大规模资本主义公司和高度机械化的产业化规模生产。后者违反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不符实际。经过对现有统计材料的系统梳理和计量,我们发现,迄今如此的资本主义农业规模生产只占到农业总劳动投入的约3%(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未刊稿)。妄图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农业资本主义道路,只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农村无产化——像印度那样,农业雇工占到农村人口的45%,贫苦人口占到全人口的42%。如此的社会形态不可能解决中国农村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的问题,更不可能减轻今天的贫富悬殊问题。(黄宗智,2011a, 2010a, 2010b, 2010d)

  在近中期中,中国农业的发展必定将是以小家庭农场为主的发展,并且应该如此。我们必须正视小家庭农场的经济特征和发展潜能。根据近年来的(我称之为)“隐性农业革命”的内容,真正需要扶持的是上面已经提到的从事资本和劳动双密集、生产高值农产品的“新农业”小(四、五亩)家庭农场。它们借助结合不同产品的“范围经济”效益(例如过去的“桑基鱼塘”和今天的“种养结合”),而不是规模经济效益。另外则是(因为劳动力外出和土地流转而达到)适度规模(二十来亩)的粮、棉“旧农业”小家庭农场。这两种小农场才是中国农业的出路所在,及所必须依赖和照顾到的经济主体。在那样的基础上,可以在“纵向一体化”(即综合产、加、销)中,适当采用“不同层面的不同最佳规模”(如小家庭生产、成规模加工与成规模销售)。(黄宗智,2010a, 2010b)

  最近的经验表明,虽然在地方政府全力以赴地支持“龙头企业”的现实之下,农村的合作社和“社会化的”(即由政府组建的公共)专业市场,起了出人意料之外的积极作用,“带动”了将近一半的“纵向一体化”的新农业。这些新型小农场面向市场,生产高值农产品,并且,由于新农业的资本和劳动力双密集化的特征,一般能够做到适度规模和“全就业”。(譬如,从事拱棚蔬菜,一个劳动力只需要1亩地,而从事旧的露地蔬菜种植,则需要三四倍于此的土地;“秸秆养殖”则可以在5亩地的农场上,饲养10头猪或更多,远远超过过去一个家庭农场只散养一两头猪的模式。)这种“新农业”的兴起,意味农业可以一反过去几个世纪的内卷化 / 过密化。当然,也意味每劳动力所获报酬的增长,亦即真正意义的农业发展和现代化。它已经帮助可能将近一半的中国农民进入“新农业”生产,问题是剩下来的一半以及怎样促使所有农户的进一步发展。在处于偏远地区、土地贫瘠和交通不便的村庄,这个问题特别艰巨。(黄宗智,2010a, 2010b)

  过去,只有城郊农民才能分享到城市建设用地增值的收益。针对这个问题,重庆市政府近几年建立了全市的“地票交易所”,使偏僻地带农民也能进入地票交易。2011年7月,一亩宅基地(从非农用地改成农耕用地)的地票(因为可以借以获得一亩建设用地的指标)的市价已经达到15.5万元。对于意欲迁入城镇的农民来说,这是一笔可以用于创业或房子首付的资金。对于从事耕作的农民来说,它带来了融资的可能。所在地方一旦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贫穷的旧农业农民便可能转入生产高值农产品的新农业。

  重庆市政府最近启动对农民的“三产”(宅基地、承包地、林地)作出系统的市场价值估计,出具证书,并引导金融机构接受这些产权为贷款质押,动员该地的金融机构在三年之内为农村小家庭农场提供650亿元(等于平均每户一万多元)的借贷。这是一个意义可能相当深远的举措。过去,小农们无法向正规金融机构筹资,只能依赖亲朋的非正规借贷,农业的“资本化”因此受到极大限制。同时,“小农”面对大资本主义企业、当地政府或经营能人,因为缺乏谈判条件(对方完全掌控资本),一般都只能受人摆布。农村因此也不太可能组织出真正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借合作之名来获得政府的资助或税收优惠,但实际上则是由极少数人操纵、逐利的“伪”合作社相当普遍。这是今后亟须克服的一个问题。重庆的新举措也许能够通过赋予农民实质性的谈判筹码,而由此促进真实意义的合作社的兴起。市政府最近提出要在五年内引导农民组建2000个股份合作社。我们论证,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特点是“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与印度的经验相比,差别尤其鲜明。重庆的新举措可能会为这样的农业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制度性基础。(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未刊稿)

  此外,重庆近几年更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可能具有很大潜能的公平发展道路。它特别关注农民工问题,为他们大规模建造廉价公租房,并通过地票交易所,为可能迁入城市的农民提供了一个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售自家宅基地的平台。更有进者,市政府利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尤其是土地)的市场增值来为农民工建设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同时,积极引进国内外投资,借以推动全市的经济发展。其中关键是在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第一只手”和国家调控的(看得见的)“第二只手”之上,更建立了公益性国有企业的“第三只手”,由这三只手相互搭配,竞争。这个所谓“重庆经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自己一直希望看到的,通过实践而探索出实用可行的道路和(理论)模式。它可能会对全国起示范作用。为此,我撰写长文仔细总结关于重庆经验的现有证据,再加以前瞻性的分析,并组织了一个中美学者的学术对话和辩论。(黄宗智,2011b)

  五、结论

  最后,回到本文所提的中心问题: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和我以往提倡的一样,我认为学术研究应该既带有经验创新,也带有与之紧密连接的概念创新。在经验和概念方面,我们应该双手并用,不能只是碎片的堆积,也不能只是宏大的空谈。对于理论的使用,首先要求“去意识形态化”,对现存理论要带有一定的自省和批判,尽可能掌握多种理论传统,以经验证据来决定取舍。最好是借助与其对话来创建自己新的概念,更高的境界则是从多种理论传统的交锋点来形成自己研究的问题意识。这才是建立真正具有中国主体性的学术和理论的途径。当然,这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甚或一代人所能做得到的,但我坚信,这是个正确的方向。

  由于当前意识形态化的形式主义理论占据了话语霸权,我特别强调实践历史的研究方法,借以纠正形式主义偏向理论、轻视经验的缺点。同时,也借以连接(多是来自西方的)理论与中国实际(因为实践乃是这样的连接的体现),通过中国自身的实践经验来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

  经过近十年来在国内教学的经验,我个人认为,学术应该既具有回顾的一面(从哪里来),也带有前瞻的一面(往哪里去)。在这方面,我认为,学术研究完全可以,并且应该带有一定的价值观念。当然,每个人的选择各有不同,但我自己认为学术的一个可取的目标是民众的幸福。由于当今学术界和思想界偏向理论,无视实际,我特别提倡以如此的价值观念来从过去的实践经验中探寻今天的可用资源,提出有实际根据的、可行的前瞻性方案。目的是回答“怎样从这里走到那里”的问题。如此的实践走向,不是仅仅抽象空洞的建构,而是可供观察的经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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